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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第2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外交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新聞機構,其標準如左: 一、在有外交關係設有使館之國家,得視其事務之繁簡及是否兼辦鄰近國家、地區事務,設新聞參事處或新聞專員處。 二、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或有外交關係國家使館駐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區,得設新聞處;必要時並得設分處。設在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之新聞機構,其對外名義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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