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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4條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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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