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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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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