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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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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