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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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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