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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4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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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