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年度督察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二、關於政風、督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督察各單位對任務之執行成效評估及命令貫徹執行事項(包括士 氣紀律、內部管理、訓練整備、後勤整備、勤務整備)。 四、關於陳情、申訴案件及網路反映資料查處事項。 五、關於單位意外事件之防處與查察事項。 六、關於人員平日在營考核資料建立事項。 七、關於士官兵保護管束執行事項。 八、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九、關於擬(修)訂建議與政風法令執行及宣導事項。 十、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十一、關於易滋弊端業務評估、防弊措施協調策訂及追蹤管制執行情形事 項。 十二、關於易滋弊端業務稽核及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十三、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十四、關於政風問卷調查及研提興革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六、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初審事項。 十七、關於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執行、法令與作法宣導事項。 十八、關於推動資訊保密及洩(違)密案件查處事項。 十九、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及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關於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政風、督察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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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