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 第17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協調、統合、指導、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風紀、災害案件與意外事故初期應變、處置、通報、指導及 資料之移轉管制事項。 三、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及掌握事項。 四、關於每日案件陳(通)報、分辦及統計事項。 五、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訓練之策劃、督導及 考核事項。 六、關於報案系統之使用、管制、指揮調度、督導及受理民眾報案相關事 項。 七、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通)訊系統需求之審核建議事項。 八、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間相互通報聯絡事項。 九、關於海岸狀況之指導、處理、管制、陳報及查考事項。 十、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訊設備之管制運用及作業資訊化推展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作業、處置、之督(指)導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