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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 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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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