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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副組長、專門委員、督察、技正、秘書、視察、艦長、輪機長、大副、專 員、報務主任、艦艇機師、艦艇駕駛員、科員、偵查員、技士、報務員、 技佐、隊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及技術生,各承長官之命,處理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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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