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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本署各處、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署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本 署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時,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得 免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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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