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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第9條

巡防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規劃科: (一)關於共同性巡防政策之彙整事項。 (二)關於巡防法規、準則、作業程序之綜合事項。 (三)關於共同性巡防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事項。 (四)關於全民防衛動員業務相關事項。 (五)關於巡防業務之各項會報資料之綜整事項。 (六)關於立法院院會巡防類備詢資料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監察院巡察之巡防類資料綜合相關事項。 (八)關於本處年報相關資料之綜整事項。 (九)關於本處預算編製、執行管制事項。 (十)關於本處公文收發、管制、歸檔等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掌理綜合事項。 二、海域執法科: (一)關於海域巡防政策之擬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海域巡防任務演習事項。 (三)關於海域巡防勤務規劃、執行之指(督)導事項。 (四)關於海空聯巡作業之指(督)導事項。 (五)關於海域執法作業規範之增(修)訂事項。 (六)關於海域交通秩序管制、維護及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處理之指(督) 導事項。 (七)關於漁業巡護及資源維護有關事項。 (八)關於海難救護及海洋災害救護之指(督)導事項。 (九)關於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之指(督)導事項。 (十)關於與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聯繫相關事項。 (十一)關於海域巡防之海務類裝備維護及管理之指(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海域巡防與海事服務事項。 三、安檢勤務科: (一)關於岸際巡防政策之擬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入出通商口岸安全檢查之指(督)導事項。 (三)關於入出非通商口岸安全檢查之指(督)導事項。 (四)關於岸際巡防之海務類裝備維護及管理之指(督)導事項。 (五)關於岸際巡防單位調整之審核與指(督)導事項。 (六)關於協助大陸船員岸置事務之指(督)導事項。 (七)關於傳染性疫病防處之巡防勤務指(督)導事項。 (八)關於與財政部、農委會協調聯繫相關事項。 (九)關於海岸管制區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岸際巡防勤務事項。 四、安全防護科: (一)關於視導行程規劃及特種警衛勤務協調事項。 (二)關於各項災害防(救)護及緊急應變事項。 (三)關於海巡單位人員、駐地整體安全防護事項。 (四)關於海域、海岸反恐怖活動及國際商港之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配合國軍協同作戰演訓事項。 (六)關於東南沙防衛武器運用及登島訪視相關事項。 (七)關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運用指(督)導事項。 (八)關於配合國家永續發展及非核家園各項計畫推動事項。 (九)關於特種勤務計畫審查及指(督)導事項。 (十)關於與國防部協調聯繫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安全防護事項。 五、教育訓練科: (一)關於本署教育訓練政策規劃、指導及策頒事項。 (二)關於本署教育訓練發展審查會相關作業事項。 (三)關於本署教育訓練需求整合及規劃事項。 (四)關於教育訓練督(測)考全般事項。 (五)關於教育訓練成效檢討相關事項。 (六)關於體育、服勤犬業務及射擊通報相關事項。 (七)關於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事項。 (八)關於海安演習事項。 (九)關於教育訓練之海務類裝備維護及管理之指(督)導事項。 (十)關於船艇專業訓練之指(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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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