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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9條

經本會邀請之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主管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 事件有關之單位列席說明。 前二項人員,於會議議決時,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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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