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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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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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