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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的組織、任務、運作及相關事項,以提供專業諮詢,協助推動環境保護政策與環境品質改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9-02・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環境品質,諮詣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意見,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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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及措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公害防治及環境品質標準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環境品質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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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或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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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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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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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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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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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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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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