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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經費收支預算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會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七、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劃之研訂事項。 八、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提供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公務統計年報、月報之編報(印)事項。 十一、關於統計資料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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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