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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組室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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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