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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範政府資訊提供時的收費相關事項,以確保民眾取得政府資訊的權益,同時合理規範政府資訊的收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1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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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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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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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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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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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 ,得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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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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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檔案管理局因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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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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