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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第二條所定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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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