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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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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