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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0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 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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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