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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8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性質重要或具有時效性 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 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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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