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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所稱財產指左列二類: 一、前美援或中美基金項下購置之財產。 二、本會依核定預算由國庫撥款購置之財產。 前項財產,其每件原價應在新台幣四百元以上,而耐用年限須達二年以上 。但在本規則未實施以前已列為財產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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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