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6條

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