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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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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