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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外交國防法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外交事務、條約協定、國際組織、涉外新聞與經貿及領事事務。 二、華僑聯繫、僑情研判、僑民文教、僑營事業及僑團輔導。 三、國防戰略、軍隊發展、武器籌獲、科技工業、國防設施、後勤動員、軍法制度及資源規劃。 四、法律事務、賄選查察、行政執行、檢察行政、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興革及通訊監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榮民安養及事業機構管理。 六、大陸政策、兩岸人民往來、兩岸經貿事務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 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 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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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