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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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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