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院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一般精神科:一般成人精神科病患之診療、精神 (心理) 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患之診療、心理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社區精神疾病病患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精 神 (心理) 衛生教育推展、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四、臨床心理科:精神疾病病患心理衡鑑、心理學處置、療效評估、心理 學諮詢、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五、社會工作科:精神疾病病患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社會資 源運用、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患之職能治療與復建科、康樂治療、技能訓練、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患之精神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服務品質保證、護理業務 改進、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 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臨床藥學之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 九、病歷室:病歷之整理、管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總務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 維護、庶務、出納、圖書、環境衛生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附設社區復健中心、康樂之家及門診中心;所需人員 ,由本院編制內員額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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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