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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品管檢核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品管檢核標準規範了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的品質管控要求,旨在確保子宮頸細胞病理檢查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維護國民健康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8-15・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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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建立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之品管檢核標準,以達到抹片品質保證之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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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核對象:本署審核通過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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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項目: (一) 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1 檢核對象:本署審核通過的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合格人員 ,包括負責醫師、閱片診斷醫師與篩檢的技術人員。 2 學分要求:每年至少有八個婦科細胞學片繼續教育學分,每二年 檢核一次,共計十六個學分。本署仍依據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與臨 床細胞學會提供的會員婦科細胞繼續教育學分清冊進行審核。 3 檢核結果:繼續教育學分不足者,將暫時取消其閱片資格,待學 分補齊,並向本署核備後,再恢復其閱片資格。 (二) 人員精練度測試: 1 主辦單位:由本署委託相關學會每年不定期辦理。 2 受測人員: (1) 抽片複檢不合格者。 (2) 曾發生錯誤診斷事項,經查證屬實者。 3 測試抹片選取原則: (1) 試題須同時包括難以判讀抹片、正常、良性病變、低度病變、 高度病變及惡性腫瘤等種類。 (2) 挑選作為測試之抹片、其判讀結果,須經過三位細胞病理醫師 共同同意的診斷,高度病變及以上的抹片,則必須有組織切片 確定。 4 測試結果: (1) 七十五分為及格分數,但如果將高度癌前病變及以上的抹片診 斷為正常 (within normal limit) 或良性腫瘤,或將正常 ( within normal limit) 抹片診斷為高度癌前病變及以上,就 不能通過檢定。 (2) 第一次未通過檢定者,應自接到通知後,二個月內接受第二次 測試。 (3) 第二次仍未通過檢定者,應停止閱片工作,並接受輔導醫院的 密集三個月繼續教育課程後,再接受第三次測試。 (4) 第三次測試仍未通過者,即取消其閱片資格,俟重新取得「行 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之資格要求後 ,以新進人員重新提出申請。 (5) 未於指定時間內參加測試者,一律視為不及格。 (三) 實地訪查: 1 主辦單位:由本署邀請專家與資深細胞檢驗技術人員,組成訪查 小組。 2 訪查評分基準:依「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訪查評分表」 (附 件) 評分。 3 訪查流程: (1) 於訪試日期前一天通知被訪視單位。 (2) 優先排定訪視單位: ①年閱片量超過五萬名個案。 ②工作負荷量超過之單位。 ③抽片複檢結果差異較大之單位。 ④曾發生錯誤診斷之單位。 ⑤經人申訴有不當的操作流程之單位。 4 訪查結果: (1) 本署告知訪查結果與待改進事項後,評分結果低於八十五分或 有需重大改進事項之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向本署提出改善計畫 ,三個月後,由本署再請專家訪查,以確認改善程度。 (2) 若再次訪查,仍未達標準,則取消原合格資格,待於下年度才 可重新提出申請成立。 (四) 抽片複驗: 1 主辦單位:由本署邀請細胞檢驗技術人員與細胞病理醫師,組成 檢驗工作小組。 2 複檢基準:分為診斷品質與抹片品質判讀二項進行複檢。 (1) 診斷品質:以CIN 分類系統做為診斷分類,由本署邀集專家訂 定前後判讀差異之標準。 (2) 抹片品質判讀:是否正確勾選「抹片品質」的分類與「尚可與 難以判讀」的原因,並備有與臨床醫師溝通之書面紀錄資料。 3 複檢抹片原則: (1) 抹片選取原則:由本署列出清單,自每家醫院前一年的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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