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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辦事細則 第4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神經醫學科。 九、皮膚科。 十、高年科。 十一、牙科。 十二、骨科。 十三、放射線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家庭醫學科。 十六、麻醉科。 十七、急診醫學科。 十八、心臟科。 十九、胃腸科。 二十、檢驗科。 二十一、護理科。 二十二、藥劑科。 二十三、總務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會計室。 二十六、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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