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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及單位: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骨科。 六、牙科。 七、家庭醫學科。 八、急診科。 九、護理科。 十、藥劑科。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管理員。 十三、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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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