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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事項: 一、預防科:癩病調查、巡迴檢診、追蹤檢查及各門診、所之管理、防治 人員訓練計畫之執行、督導及研究事項。 二、治療科:病患之診療、處置、各科門診管理及研究事項。 三、重建科:病人住、出院管理,住院病患之整形、理療、復健等計畫之 實施、督導及研究事項。 四、檢驗科:住院、門診、巡迴檢診等病患之生化、病理檢驗及研究事項 。 五、護理科:病患之護理、衛教、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事項 。 六、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品安全資訊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七、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會服務之改進及訓練 研究等事項。 八、總務室:典守印信、研考、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 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病歷 管理、廢水處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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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