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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骨科。 六、精神科。 七、中醫科。 八、牙科。 九、高年科。 十、放射線科。 十一、復健科。 十二、家庭醫學科。 十三、麻醉科。 十四、急診科。 十五、檢驗科。 十六、護理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社會服務室。 十九、病歷室。 二十、總務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會計室。 二十三、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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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