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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局或本局各組 (廠) 室,為檢討其主管業務之實施進度,及利弊得失, 得召開業務會報或業務檢討會,分別由局長或各單位主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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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