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辦事細則 › 第33條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辦事細則 第33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理本院病歷管理業務。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醫院健保申報相關業務。 四、門診、急診、住院批掛相關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