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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辦事細則 第22條

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臨床病理檢驗診斷相關事項。 二、病理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病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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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