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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權責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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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第14條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二、文稿之審核或代判。…第15條本分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6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第17條各課室站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課室站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站意見不同時,陳請分局長、副分局長…第18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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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