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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陳判文稿之審核及代判。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陳轉及處理。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出席。 四、各單位間業務之協調。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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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