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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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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第3條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野溪治理、邊坡穩定、土石流防…第4條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第5條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6條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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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