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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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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4條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第5條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三、…第6條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第7條保育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山坡地保育、植生綠化、安全排水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設計及執行。二、…第8條農村營造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村建設計畫之調查、規劃、執行及聯繫。二、農村風貌與生態景觀資源…第9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10條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3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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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