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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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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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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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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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