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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第 三 章 權責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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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5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第17條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8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第19條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第20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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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