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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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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茶樹育種、生理遺傳、栽培管理、茶樹保護、茶樹有害生物疫情監測與管理、茶…第3條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第5條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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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