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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事細則
› 第1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組室間業務之協調。 五、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職務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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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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