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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課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三、業務計劃、重要文稿及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課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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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