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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權責
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 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 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 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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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5條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分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第16條課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第18條技正、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19條本分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20條各級主管人員、辦事處主任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第21條各課室、辦事處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課室主管、辦事處主任決定之;涉及其他課室、辦事處職掌者…第22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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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