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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農作物生產改進、專業區與產銷穩定措施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農糧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預測及報導事項。 四、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公害處理配合與一般病蟲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農糧產品交易制度與市場經營管理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六、農產品國內外宣導與促銷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農作物生產、運銷及加工科技之研發事項。 八、農糧產品加工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九、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業務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糧食管理業務與稻米分級檢驗制度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一、糧食收購、儲運、碾製與配撥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二、肥料購銷、儲運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三、農糧產銷組織輔導、資訊傳播及農民教育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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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