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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除由公務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者外,其董事、監察人之連任以二次為限。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連任次數之限制,主管機關或捐助章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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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