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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組掌理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管理及發展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審查下列財產保險商品: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汽車保險。 7.其他財產保險。 8.輸出保險。 (二) 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財產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四) 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財產保險商品。 (五)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 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 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 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四) 人身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五) 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人身保險商品。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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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