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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檢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研 擬。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報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 之處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法規制 (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 考核。 八、金融檢查作業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九、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之金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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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